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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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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ttddou01 2018/3/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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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点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产业,保障蔬菜的有效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常年用于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科研、良种繁育的场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规划、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健全蔬菜产业风险应对机制。
第四条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商务、水务、环保、食安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蔬菜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三)在蔬菜基地上取土、挖砂影响蔬菜种植;
(四)向蔬菜基地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气体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蔬菜基地周围建设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
(六)其他损害蔬菜基地的行为。
第十条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的生产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发现生产环境可能影响蔬菜基地正常生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蔬菜基地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护。确需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蔬菜基地被征收、征用的,市、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及时补充蔬菜基地。
第十二条蔬菜基地被征收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改造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扶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缓收、免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应当接受同级蔬菜、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还应当接受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根据蔬菜基地的建设发展需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蔬菜基地扶持资金。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用于蔬菜产业发展的价格调节基金等构成。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蔬菜基地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蔬菜基地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蔬菜基地扶持资金:
(一)新建蔬菜基地的;
(二)扩建和提质改造现有蔬菜基地的;
(三)推广科学种菜、育苗,进行技术培训、科研实验、技术推广的;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蔬菜基地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