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一、《规定》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发布,属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在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规范性业务文件基础上制定的,并以“国家档案局令”发布施行,反映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志。所以,对《规定》贯彻执行的认识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二、《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促进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料的存毁。《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各级机关依法开展文件材料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划定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机关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重要来源之一,机关档案资源建设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基础。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并有效提供利用,各机关必须依照《规定》的要求,合理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科学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为将来档案移交进馆打下良好基础,确保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有序进行。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归档范围部分: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常多归档的文书文件材料:
党政机关的非法规性的一般文件,上级、同级、不相隶属的机关不需办理的文件、抄件,本单位一般文件的草稿,内部抄送的文件材料,这些不属归档范围,不应归档。
*常漏掉的文件材料:
A、机关内部及直属单位的专门文件材料(此类文件如多可单独组成业务档案),如统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