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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间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doc

上传人:grttgkl 2015/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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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八十间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八十间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迎宾路西红线、南至建军路北红线、西至规划支路东红线及盐城宾馆用地东界、北至毓龙路南红线及八十间用地南界,详见盐城市规划局2010年12月16日核发的八十间地块规划改造红线图。
该项目用地面积为35263平方米,,征收范围内涉及住宅407户,非住宅11个。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⑴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⑵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⑶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①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