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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doc.doc

上传人:grttgkl 2015/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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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工作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户籍室工作;
(三)值班、备勤;
(四)案(事)件处理;
(五)巡逻;
(六)治安检查;
(七)特定勤务。
第五条责任区工作、户籍室工作分别由责任区民警、内勤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及特定勤务,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
第三节工作时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者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从当日8时起至次日8时结束。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视情给予补假或者发给超时工作补贴。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第四节工作要求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二)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绳、***、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统一记载。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每日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警械、武器保管室(柜),建立健全警械、武器保管、领用、保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章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人口管理;
(二)情报信息收集;
(三)安全防范;
(四)治安管理;
(五)服务群众。
第十八条城区、城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辖区内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警务室,并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和治安情况在每个社区配备一名以上责任区民警。
农村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治安情况,实行民警驻村或者包片责任制。
第十九条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二十条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掌握全部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二十四条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要负责帮教、监督、管理和考察。工作情况要记录在卷。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了解掌握其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经济情况、现实表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