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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共青团天长市委
中国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
文件
天青联〔2013〕7号
天长市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评价管理办法
为规范天长市农村青年示范户评选工作,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是指户籍在天长市辖内,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济基础,在干事创业、带头致富、诚实守信方面有着较为良好示范效应的农村青年。
第二条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评选由共青团天长市委与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联合主办,由相关涉农金融机构合作办理。
第三条团市委负责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联合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制定评价标准,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与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共同负责合作金融机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监督工作及异议处理工作。
参加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相关优惠,并接受天长市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领导小组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采取动态管理,按最终分值高低顺序确定入选人员与星级。
第五条凡自评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青年均可自愿申报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申报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天长市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申请表》(附件1)与《天长市农村青年信用信息档案表》(附件2);
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复印件;
3、参加农业保险、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等的保险单据复印件;
4、创业项目说明或计划书、创业培训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5、个人信用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评选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人填写申报表(信用信息档案表须本村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盖章确认)准备资料,向当地镇(街
)团(工)委或涉农金融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2、推荐金融机构或镇(街)团(工)委联合当地金融机构对申报资料开展初评,填写《天长市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评价指标表》(附件3)打分。镇(街)团(工)委签署意见后,择优推荐上报团市委;
3、团市委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合作金融机构确认,联合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终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4、团市委将候选人名单在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示结束,团市委、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共同授予“天长市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称号和证书。
第七条已评定的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可凭证书在有效期内,向本办法所确定的合作机构申请贷款,享受上述机构承诺的额度及利率优惠。
已经发放的贷款在到期前不享受相应优惠。
受理贷款申请的金融机构应将申请人的证书复印件作为贷款资料入档保存。
第八条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每两年复评一次,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远取消申报资格;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立即终止信用示范户资格并收回相关证书。
第十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农村青年示范户贷款的专项统计,并按月向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天长市委与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
天长市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