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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奇辉电气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行为,使公司员工了解并正确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住房制度、假期制度及其它福利。
第三条本制度制订的原则是,充分考虑员工的各项福利和保障得到充分地满足、以及公司支出的节约两个方面。
第二章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公司医疗保险制度以《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制定。
第五条适用人员: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第六条公司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代表公司员工,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劳务工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缴费标准
劳务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公司缴交8元,员工个人缴交4元。
第八条缴交的劳务工医疗保险费,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
第九条社保(深圳市社会保障局简称)机构负责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并负责制做《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其制卡及照“回执”费用由员工本人支付,制卡费20元,社保“回执”员工自行办理。
第九条劳务工医疗保险待遇按《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公司劳务工医疗保险保险合作医院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医院。
第三章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和在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员工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在职员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电脑号”记录在职员工在本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制度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在职员工变动工作
公司时,员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四条养老保险费缴纳规定
深圳市户籍员工按本市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缴养老保险费;非深圳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按本市月最低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金计入个人帐户;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缴纳,基金计入共济金;
在职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公司和在职员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公司每月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公司和在职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第四章失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为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制定失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深户)的员工。
第十八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公司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公司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特区就业构成状况、国内生产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