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港士龙”裤业省级代理商协议书
甲方:倪纯成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实施“晋江港士龙服装制品有限公司”裤业省级市场总代理代理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授权地区:
经甲方同意,兹授权乙方为甲方总代理的“晋江港士龙服装制品有限公司”所属品牌“港士龙”裤类产品省地区特许总代理,其销售地区包括。遵循既要稳定已开发的休闲专卖店,又要发展裤业系列化专卖店的原则,由甲方提供货品,供乙方以专卖店、专营点等经营形式建立终端销售网络。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签订之日起执行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1年。在合同期满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营业状况予以审核。双方若有意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签协议及有关修正条款事宜,经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否则视为自动终止。
三、商标使用事项:
本合作授权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认为是甲方向乙方转让其企业名称,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它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使用任何“港士龙”或近似的名称。若乙方要在任何商号、文宣、专卖店招牌、广告牌、店堂中等地方使用“港士龙”或有“甲方授权乙方地区经销”意思等字样,需经甲方向“晋江港士龙服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并获同意,按“晋江港士龙服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设计的标准实施。
四、费用部分:
1、保证金: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授权保证金万元。乙方需在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本合同方可生效。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若无以下违规被罚现象,甲方给予无息退还保证金:
①乙方生产或销售假冒“港士龙”产品。
②乙方擅自将港士龙裤业代理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③乙方对其经销区域没有严格规范管理,造成串货、倾销等现象严重,致使用权甲方品牌声誉受损的。
④乙方以及各地经销商以“七匹狼”、“与狼共舞”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来达到销售该产品的目的。
⑤在合同期内乙方自行终止本合同的。
⑥合同期满后,乙方拒不返还授权书及有关宣传材料。
⑦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⑧如乙方未能遵循本协议内容,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没收市场保证金,劝告无效,可取消代理权。
2、定货定货保证金: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实样或乙方看布样订做,但必须按定货总额的30%(定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交纳预付款(数量交期另行商定)。
甲方按乙方的订单安排下单生产,出货后的三天内如乙方的货款无及时到位(凭银行电汇传真),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把乙方的货物自行处理,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今后乙方再次下单,必须全额付清款项,甲方方可下单生产。
为了保证对乙方抱有负责的态度,所有订货手续均由书面的形式(如传真等),一般情况甲方不接纳乙方电话,销售口头下单。
3、运费部份:甲方所在地的市内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长途所有运费。乙方提货时应认真查验,协助整理,发现短缺、损坏或其它可疑情况,勿急于拆箱,应及时向承运单位反映,及时验货、查清责任、办理索赔,并把情况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
4、装修费:甲方免费提供统一的“港士龙”裤业专卖店、商场专柜装修VI设计图纸并协助装修,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统一形象要求进行装修(含音响及计算机设备),并使用甲方统一按成本价提供的衣架、裤架、模特等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