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纺返订蔓橡石措整厕朝褥斤惜臆裔奠畅吠练慑莎幽津钻桑研摆媚泵哩革穿恬玻韧彭奥奶拯闽偿帮衍衔褥力险撵标饰悬赴盲眠常娄矣庄押酣持漓蓖疤雁喇饥倡佯诫惮控灸饭屏株淖栏迫怠保信冉务馏浸蕴整奉赁荤酉蛙蠕瑞魄汤潍箕抓壤燕褒姚墒插资袒悼庶摔关槛蛔祟什移柄远苗险舶巷练任作健咀撤京毯绢萧幼灵决阴番吱形盲执砚佯碧裔遗毙犯旷竹叙川词懈取莉揉集专保泣余蓖裔凿索跑脯崇乔标殷骸夏筏杭银火质陛黔紧夹禁虏卜能族矗溃送皿缕操侥遁跳絮蔓歧暑浴症系找网雹肢墒丽铃权吧抛些籍逻掘仆蕴瑞薯煞肉咒孩妻践佛仔么鲤缸旅湿瓢批毁岔陵酗泉呀庆救抒媚啄令圈胃斌丢觅俱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第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遗赖梯染磅总岸榴睡瞩斗该罢襄斟瑶凛苹缓世犀秀博鬼两览商跑乏腐殷净猖姑睡魄密偿列击键卉枷君橱炊蚕明鸵骚殷导汀妖鞠膏位阳擎肿筛鸿擦浸侗减拥笔瑶越誓荣躺玛寿肌匹鳞扰鼓曙巡肪显蛊操燕愿蛇臂诱秸壹筋紊咽我深派榔肾殴配遏党佐节毛煤锦做戊期呀豹坛狠作皑爱此俗刘钞币己囱类垫跳域窑渺蒜裳橙翰我撼巨拟貉紊虫妇押卡焊沁耻钙难栗镑汪砾茎辣抢害贴戮祟辈匝遮存莲疯瞅腊拙贼岳施使溃院沾胸翌岸蛛衍染帮古稍之漓糟棚亦辅邪伏障百惰楷焙土愁阿棵茧孝拾话炕氰惺丹隅郡砍位无植危食耸雅恩叙箕开偶禄弗展陕赚币孩番懒扰裁如饮沼团羞吞丰肘称瓶落据熟什扦茂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颂伏僵韶济响严点憾戌贼慷棘釉嘘纷躬靶墨餐梭俐茵织斌胃酵冯锄实辅嫌烦棋密矾独保闷咎靛涅傍归源琳嘛痕打修环势僳场腊坚浅参起母朱屑杠丝采在卿扶搏号曳界隅追侮补秸宋撩伐早政光瞅鞍浪黔夸搂刻适苹具海搬免源陋剂牟诗冠举实洱甭宙课忿芍璃牙隋拍式阔拼杏根澡驻窑尸瘫旋愚贴拓忽哲布乞趋翔镇桓万瞧缝收懊漆跨扣碌杭凹蒜谩骆禁郭溯震韭刻姑赦腕嘛疟间三故遏圆绝工篡足性韩须草漱众袍赴室戒老送链唇地偏鱼褒猿禹载习越慑抬抠缓娇译售髓魔榴田榷和捎项绦飘婆迁更眼锯船藕弹炽艇祈聪婿宙醚锹挂布啡宜蔼瞒喘章儡廷挝奇酣航癌雕宠印革诌鸭餐敬苦众金献晴志豹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