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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速记口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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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速记口诀.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26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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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速记口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速记口诀
民法(一)
:所有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物权、准物权、债权。
: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民法(三)

;二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