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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案》证据部分修改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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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案》证据部分修改意见.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26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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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的意见
上海财经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钱里阳
一、修改意见: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改为“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对于控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辩方其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控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更多是出于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的需要,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应从严从重加以规定,以防止控方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利益。而对于辩方来讲,无论是被告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还是辩护人其实施上述行为最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某些特定的案例中,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例如***案的犯罪嫌疑人清理现场的行为)所以在刑诉中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与刑法中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规定相冲突。如果被告人的近亲属实施上述行为,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注重伦理传统的国家。论语中有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因此亲亲得相首匿作为一种符合中国伦理道德规范的刑法原则而继承下来,而相反大义灭亲的行为却是例外,在现代社会中亦是如此。如果将这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定为一律必须追诉的对象,势必违反法律是最低限度道德的原则,所以仅对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活动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既不妨碍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不违背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
二、修改意见:应修改《草案》中第十六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条件,将“(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改为“:(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四)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所有怀疑。”
修改理由:(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因此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不是非法证据,即通过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这样不光是从程序上而且是从实体上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二)对全案证据,应当排除一切怀疑。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草案》中规定证据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但我们不禁要问,何谓“合理怀疑”?难道还有不合理怀疑之说?怀疑如果合理不合法又如何处置?因此《草案》这一款给于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判案的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怀疑不合理为由而保护程序有瑕疵的证据,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修改意见:应修改《草案》中第十七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将“严重”两字删除,即只要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就应当排除。
修改理由:影响司法公正的严重程度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法官能够依据其办案经验认定严重程度。但这也法官徇私枉法的空间,即只要不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书证、物证,即使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在认定证据合法的问题上不能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