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理解与适用
刘燕萍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3月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
3
目录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基础
2
立法背景与主要过程
1
3/26/2018
2
分散登记的主要问题
1
物权法的应对
2
条例及细则起草过程
4
政府顶层设计的推动
3
立法背景与主要过程
3/26/2018
分散登记的主要问题
1
1、管理导向的现实障碍
2、权利冲突的司法困境
3/26/2018
3/26/2018
5
分散登记的主要问题
1
不动产登记立法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范围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效力不统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统一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
矿业权
渔业权
农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草地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体系
物权法的应对
2
物权法第10条第2款: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政府顶层设计的推动
3
1、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2013 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由中央编办负责,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于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政府顶层设计的推动
3
3、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
政府顶层设计的推动
3
4、2014年1月21日,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1)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林业局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局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2)住房城乡建设部: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3)农业部: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4)国家林业局: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5)国家海洋局: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指导地方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