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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商法
孙长胜和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确认纠纷案
第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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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富卓创业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富卓投资出资4800万元,占注册资本48%;%;黄介然出资550万元,%;张耀海出资500万元,占5%;孙长胜出资3500万元,占35%。董事会由于新江、张亚方、孙长胜、黄介然、张耀海组成。
于新江任董事长,实际控制富卓创业。2001年9月12日,富卓创业向孙长胜签发股权证,确认孙长胜股东身份及出资额。此后,孙长胜一直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富卓创业公司经营管理,履行股东职责。富卓创业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明孙长胜至今仍然是富卓创业股东。
2008年9月,富卓创业公司称孙长胜不再是富卓创业公司股东。一中院据此做出裁定,驳回了孙长胜的起诉。现孙长胜据此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孙长胜是富卓创业公司的合法股东。
案件陈述:
原告
原告:孙长胜;
简介: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大石桥胡同55号2号楼2单元602号;
委托代理人:倪茂华,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提交证据
书面证物
1、富卓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富卓创业公司章程,其中写明孙长胜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5%的股权;
3、富卓创业验资报告,其中写明孙长胜的出资占公司资本的35%;
4、富卓创业向孙长胜颁发的股权证,写明孙长胜持有富卓创业3500万股,持股比例为35%;
5、一中院做出的(2008)一中民初字第12512号民事裁定书;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 高民终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
7、2005年4月13日富卓创业致孙长胜的函;
8、富卓创业出资转让协议书四份,转让关系分别发生于北京恒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于新江之间、富卓投资公司与孙长胜之间、富卓投资公司与张耀海之间、张亚万与黄介然之间;
人证
证人张耀海出庭作证称:
1、 2003年4月26日,富卓创业公司虽做出"富创董字 2003第02号《董事会决议》,但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其根据于新江的意思草拟,各位董事在打印好的决议上签字。
2、张耀海虽然在2005年1月17日的富创股字(2005)第01号《股东会决议》及同年4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其中关于确认孙长胜股份己经转让的表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决议做出时,富卓创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新江称此决议仅用于向银行贷款,因此张耀海同意在此决议上签字。
孙长胜申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石桥支行取证:
第三方取证
调取富卓创业公司向其出具的形成于2005年1月17日的富创股字(2005)
第01号《股东会决议》以及2005年2月24日的《董事会决议》,并向北京
市金正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 调职形成于2004年3月的《股东
会决议》、《股东连带责任保证书》、《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被告
被告: 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椿树园1、2号楼底商001。
法定代表: 于新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 张力,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顺源里17楼2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2: 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卓创业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对孙长胜的询问笔录两份:孙长胜承认富卓创业未实际出资;
2、2003年4月26日富创董字(2003)第02号《董事会决议》;
3、2001年6月28日,富卓创业股东富卓投资给于新江的授权书(授权于新江代表富卓投资在富卓创业行使其股东权利);
4、2003年12月18日,孙长胜致于新江、张耀海、黄介然的信;
5、2005年1月17日,富创股字(2005)第01号《股东会决议》;
6、2003年4月22日及同年12月23日,有于新江签字的两张《支出凭单》;
7、2005年4月13日,富卓创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
8、2009年10月12日北京中思玮业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专项宙核鉴证报告;
9、 2009年11月6日黄介然的证言:承认富卓创业在做出富创董字(2003)第02号《重事会决议》之前并未召开董事会,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证言进行了公证;
辩词
1、 2003年4月26日,孙长胜与富卓创业其他股东共同签署(2003) 第02号《董事会决议》订立股权转让合约:孙长胜将持有的35%股权以6252 万元对价全转让其他股东,退出并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经营管理。
2、 2003年4月22日、12月23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