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国土资源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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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第一节土地分类
一、土地分类体系
主要是按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分类的。如:按土地的地貌特征进行的土分类;按土地的植被、土壤等进行的土地分类。
主要是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等不同进行的土地分类。土地评价分类系统是确定基准地价的重要依据。
主要是按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的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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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是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一种分类。
(一)分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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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土地管理的需要,1984年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将利用现状分为8大类,46(47)个二级类,1989年为城镇地籍管理的需要,将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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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需进步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土地分类的衔接,加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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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分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现有两个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尽可能要其他部门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护一致。
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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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它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
、协调的原则
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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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分为3个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农用地部分是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加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共5个地类。
是在原有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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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为查清现状用地的数量及其分布而进行的土地资源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概查和详查两种。
概查是为满足国家编制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制定农业区划和农业生产规划的急需而进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详查是为国家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提供各类土地的详细准确的数据,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而进行的调查。1984年国务院部署土地利用详查是以县为单位进行。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目的
1. 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服务。
2. 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3. 为建立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制度服务。
4. 为全面管理土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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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清村和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点的厂矿、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辖区范围界线。
(2) 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出各地类面积。
(3)按土地权属单位及行政辖区范围汇总面积和各地类面积。
(4)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5)调查、总结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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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原则
,加强土地管理为基本宗旨
“地块”为单位进行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在所有权宗地内,按土地分类标准的三级类为依据划分出的一块地,称作分类地块,俗称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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