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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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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5/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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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从事本单位安全阀校验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本细则进行条件确认,并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告知后,方可实施自行校验工作。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第四条核准项目分为FD1和FD2,其中FD1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FD2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FD1和FD2项目均注明是否含在线校验,并限定压力范围和安全阀用途范围。
第五条省质监局是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4 年。
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与安全阀使用单位签订的委托校验合同。
(四)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应当是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且取得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六)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
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 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七)配备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
(八)安全阀校验机构仪器装置、场地和设施必备条件符合本细则附件1要求,且与检验工作量相适应。
(九)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并为现行有效版本。
(十)能够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安全阀校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对安全阀校验的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安全阀校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细则附件3要求。
核准程序
第九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省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2)。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电子文本: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单位概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七)安全阀校验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校验数量)。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省质监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省质监局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三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本单位留存)。另一份申请表由省质监局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安全阀使用单位的委托合同;
(二)申请资料不能证明申请单位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四)处于对办理《核准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省质监局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核准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对首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校验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5只。
(四)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能否满足校验工作需要进行确认。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