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12007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在检察工作中最大限度化解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而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须更好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内涵,积极探索宽严相济在检察工作中的实现路径。一、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政策的时代内涵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党的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和矛盾的社会,而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2矛盾和纠纷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冲突,而法律是调节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节器,然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为有效控制犯罪,必须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指导作用。刑事政策是指导立法、司法、守法的基本政策方针,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的意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体现了司法为民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必然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等形式贯彻于司法实践中,使法律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符合党和国家政治价值的取向。
(一)从“惩治与宽大”到“宽严相济”的变迁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
当前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过去“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提法具有一定的渊源,但提法的变化集中反映了司法观念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从司法观念上说,提法的变迁体现了人权保障观念和司法文明的日益深入人心。“惩治与宽大”首先考虑的是“惩治”,然后才是“宽大”,在这一刑事政策指引下,可诉可不诉的诉,可捕可不捕的捕,且适用范围较窄,一般为未成年人犯罪,强调了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化。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执法者首先考虑“宽”,然后才考虑“严”,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且适用范围较宽,适用于相当数量的犯罪,包括弱势群体犯罪,初犯偶犯等,强调了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1从犯罪形势上说,惩治与宽大体现了法律的工具化,当治安形势恶化时,希冀运用“严打”的方针短时间扭转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趋势,刑法仅仅成为了打击犯罪的工具。当前,相当多的犯罪是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的,此时,在“严打”的同时,更应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依法严厉,注重效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化解矛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可见,宽严相济对
“严打”整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必须注重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
(二)从强化法律监督的角度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
宽严相济不是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简单的归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就是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实行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审势,注重宽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依法予以宽严相济的体现。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2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和谐社会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