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1.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3. 许可对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 在资江干流取水的项目。
    (4) 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含10000千瓦)以上25000千瓦(不含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5) 最大取水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立方米)的农业灌溉工程。
    (6) 最大取水量每日2500立方米以上(含2500立方米)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矿井或者其它地下工程。
    4. 许可收费
    不收费
    5.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6.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娄底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 许可条件
    (1)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 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8. 许可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套,其他材料4套):
    ①建设项目业主要求进行审查的文件(格式文本可在娄底政府公众信息网下载,网址:);
    ②市级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③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④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2) 变更与延续水资源论证许可
    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9. 受理
    (1) 受理岗位: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
    (2) 执法人员:水政水资源科承办人员、水行政窗口工作人员
    (3) 受理电话:0738-8231016
                 0738-8329371(传真)
    (4)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