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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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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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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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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条、银行法第四十五条之一第一项、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信托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托业。
银行业以外之金融业兼营票券业务及信托业务者,其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效执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与银行业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与银行业应规划整体经营策略、风险管理政策与指导准则,并拟定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及执行准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健全经营,并应由其董(理) 事会、管理阶层及所有从业人员共同遵行,以合理确保达成下列目标:
一、营运之效果及效率。
二、财务报导之可靠性。
三、相关法令之遵循。
前项第一款所称营运之效果及效率目标,包括获利、绩效及保障资产安全等目标。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财务报导之可靠性目标,包括确保对外之财务报表系依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交易经适当核准等目标。
第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之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理)事会通过,如有董(理)事表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者,应将其意见及理由于董(理)事会议纪录载明
,连同经董(理) 事会通过之内部控制制度送各监察人(监事、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修正时,亦同。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
第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管制度、以及风险管理机制,以维持有效适当之内部控制制度运作。
第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与银行业之内部控制制度应包含下列各项原则:
一、管理阶层之监督及控制文化:董(理) 事会应负责核准并定期覆核整体经营策略与重大政策,董(理) 事会对于确保建立并维持适当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负有最终之责任;高阶管理阶层应负责执行董(理) 事会核定之经营策略与政策,发展足以辨识、衡量、监督及控制风险之程序,订定适当之内部控制政策及监督其有效性与适切性。
二、风险辨识与评估: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须可辨识并持续评估整体目标之达成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之重大风险,并决定如何因应相关风险,使其能被限制在可承受之范围内。
三、控制活动与职务分工:控制活动应为每日整体营运之一部分,并设立完善之控制架构,及订定各层级之内控程序;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应有适当之职务分工,且管理阶层及员工不应担任责任相互冲突之工作。
四、信息与沟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银行业应保有完整之财务、营运及遵循信息;信息应具备可靠性、及时性与容易取得之特性,并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应建立有效之沟通管道。
五、监督活动与更正缺失:应持续监督内部控制整体之有效性,管理、营业单位、内部稽核或其他内控人员发现之内部控制缺失均应实时向适当层级报告,若属重大之内部控制缺失应向高阶管理阶层及董(理) 事会报告,并应立即采取改正措施。
第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所有营运活动,并应订定下列适当之政策及作业程序,且应适时检讨修订:
一、组织规程或管理章则,应包括订定明确之组织系统、单位职掌、业务范围与明确之授权及分层负责办法。
二、相关业务规范及处理手册,包括:
投资准则。
客户资料保密。
利害关系人交易规范。
股权管理。
会计暨财务报表编制流程、总务、信息、人事管理(银行业应含轮调及休假规定)。
对外信息揭露作业管理。
金融检查报告之管理。
其他业务之规范及作业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规范及处理手册应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及共同营销管理。
银行业务规范及处理手册应另包括出纳、存款、汇兑、授信、外汇、新种金融商品及委外作业管理。
信用合作社业务规范及处理手册应另包括出纳、存款、授信、汇兑及委外作业管理。
票券商业务规范及处理手册应另包括票券、债券及新种金融商品等业务。
信托业作业手册之模板由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订定,其内容应区分业务作业流程、会计作业流程、计算机作业规范、人事管理制度等项。信托业应参考模板订定作业手册,并配合法规、业务项目、作业流程等之变更,定期修订。
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应于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对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业,其为国外子公司者,并应考量该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规定及实际营运之性质,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前七项各种作业及管理规章之订定、修订或废止,必要时应有法令遵循、内部稽核及风险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之参与。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第一节内部稽核
第九条
内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于协助董(理)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