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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定罪后DNA鉴定救济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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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定罪后DNA鉴定救济制度.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3/27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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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美国的定罪后DNA鉴定救济制度
□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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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法院基于定罪后的DNA鉴定结论针对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作出改判无罪裁决,这种现象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过在许多案件中,定罪后的DNA鉴定结论并未证明被告人无罪,反而证实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此外,由于DNA鉴定所需的成本较高,一般耗时很久,并且给原本就不堪重负的刑事司法系统增加了额外的行政负担,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定罪后DNA鉴定制度,就成为刑事司法系统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据美国西北大学萨缪尔·格罗斯教授等人的统计,美国基于DNA鉴定结论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1989年至1991年间的平均每年1至2起案件,发展到1992年至1995年间的平均每年6起案件,再到2000年至2005年间的平均每年20起案件。实践中,定罪后的DNA鉴定申请占用政府大量的资源,据概略统计,在美国,申请者被批准进行定罪后DNA鉴定,政府将花费约5000美元。如果DNA鉴定结论最终证实申请者就是真正的罪犯,那么,定罪后DNA鉴定所带来的耗费以及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就完全没有必要。为了避免无谓的申请,需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减少无谓申请的三种制度模式
  第一种方案是建立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目前联邦和40多个州的政府已经通过立法规定了获取DNA证据的程序。由于上述法律相对较新,在申请条件方面存在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因此,通过进一步严格审查标准,能够减少无谓的申请。这一方案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在具体审查过程中,评估工作的主观性在所难免。第二,如果审查标准过于严格,可能导致一部分无辜者因无法达到申请标准而无法成功提出申请。第三,即使审查标准十分严格,也可能不会减少申请的数量,而只是减少了最终批准的数量。因此,如果新方案要想取得成效,必须能够一方面阻止有罪的罪犯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又不会妨碍无辜者提出申请。
  第二个方案是将DNA鉴定的成本转移给申请者,而不是由政府承担。目前,美国几乎每一个规定进行定罪后DNA鉴定的州都为贫穷的申请者提供鉴定所需的资金。如果要求申请者自己出资,许多真正有罪的罪犯可能不会提起申请。不过,该方案也有一些弊端:第一,贫穷的申请者可能被不公正地排除在外,导致潜在的无辜者无法申请鉴定。第二,针对定罪后DNA鉴定强制收费,可能违背宪法有关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立足司法实践,强制收费并不是排除真正罪犯的有效手段。
  第三个方案就是对真正的罪犯予以惩罚。例如密苏里州的法律规定,如果申请者申请DNA鉴定的结果证明其就是真正的罪犯,那么,申请者就会面临额外的惩罚。申请者不仅需要承担鉴定费用,还将基于另外一项法律接受60天的额外刑期惩罚,该刑期惩罚并不是增加申请者的刑期,而是减少对申请者的减刑期限。该方案所具有的威慑功能还能够减少法院、政府和律师的负担,节约时间和资金等资源。
  二、具体化的案件分类体制
  美国DNA证据未来国家委员会1999年公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