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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5/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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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应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等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分别设立档案室,用于会计档案及其它业务档案资料的统一存放,并由各公司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存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会计档案整理,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存档。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并纸质和电子双重存档。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公司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集团或各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未到移交期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财务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条移交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员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使用财务软件核算的会计凭证应于每日及时按序号打印与原始凭证粘贴,月度结账时应当于次月10日前将该月凭证及时装订成册,加盖印章存档,不得延迟。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财务软件核算的会计账簿,年度终了时应当于次年1月30日前打印出纸质账簿加盖印章装订保存。同时采用磁盘、光盘、移动硬盘等刻录储存备份。
第十三条对于各类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在每一纳税申报征期结束后2日内及时装订存档,不得延迟。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所形成的纸质或电子会计档案应于本公司妥善保存,对于财务账套、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重要会计档案应以纸质和电子的方式双重复制,定期上报集团档案室存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对于财务部门使用的电脑应按规定程序使用操作,由专人凭密码与权限专用,定期杀毒,养成每日备份的****惯,并在网管的支持下,定期使用光盘等介质进行备份,以防电脑感染病毒数据丢失。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借用、查阅与复制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用、查阅与复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确因公需要借用、查阅、复制会计档案时,按事项重要程度经由集团计划财务部或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批准,办理有关借用、查阅与复制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