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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规定 》办事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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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规定 》办事流程.doc

上传人:wxb163 2012/6/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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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规定 》办事流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交付使用备案办事流程
呼和浩特市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证的依据是《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规定》(呼房办[2009]6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现对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立项审批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复印件一份)
(2)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3)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1份)
(4)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5)专业配套单位和管理部门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配套验收合格证明。
(复印件1份)
(6)《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复印件1份)
(7)物业专项验收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对一次实施或者分期实施最后全部完成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9)民政局地名办出具的门牌编号,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证明,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10)《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以上文件和资料需带好原件进行核对。
2、你单位在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处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前,必须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在接受检查前,你单位有权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和《行政执法证》。
3、行政执法人员核对建设单位填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申请表》准确无误,并初审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齐备后,发出《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现场踏勘通知书》。
4、文件提交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由三名以上
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规定》的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检查,并如实填写《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审核表》。现场查验不符合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