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项目:17个;检查子项:33个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及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正常或不正常)
养殖环节
监督管理
种畜禽养殖经营行为
、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为;
;
、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七十三条;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资质、档案、标识管理行为
;
、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行为。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条、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六十八、六十九条;
饲养管理行为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以及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现象;、安全使用规范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不遵守自行配置饲料使用规范使用自行配置及向外提供自行配置饲料的;不按限制性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或禁用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动物产品的;;、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制度、隔离观察,以及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的落地报告制度;、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监测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八、六十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兽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行为;
、样品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或者假冒、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文件证明的行为;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兽药质量管理行为
1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经营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现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监测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兽药生产
经营行为
、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
、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饲料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行为
、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饲料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