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一)婚姻
(1)自然层面: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目前在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
(2)法律层面:婚姻是男女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受法律的保护。
(3)社会层面: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法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婚姻的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
(二)家庭
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宗教生活等,同时,家庭还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也是家庭与其他社会单位的重要区别。
2、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个范围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而非全部。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在法学领域,家庭的概念表述为: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和家庭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存在于结合为夫妻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关系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双方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由此又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其他家庭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这一结合体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人的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生物学上的特征。(即人类自身繁衍和发展的需求)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综上所述,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
(三)教育职能
(四)扶养职能
(五)精神情感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3、婚姻家庭制度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政治、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混乱无序没有任何限制。 P9
2、群婚制: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婚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P10
3、对偶婚制:配偶范围进一步缩小,相对稳定
4、一夫一妻制:只对女性有限制,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
(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掠夺婚和强制包办婚,婚姻从属于宗法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强烈。
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尊女卑、家长专制。
3、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由婚代替了封建的包办婚,以金钱为核心。
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