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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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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为适应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际食品安全监管发展趋势的需要,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并于当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食品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其贯彻实施必将对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重大的法制保障作用,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提供借鉴。
笔者参与立法调研等主要过程,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二稿、草案修改三稿予以认真研究,共九次提出书面修改意见196条,绝大多数意见都得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府法制办、省人***委的认可与采纳,亲身感受到立法工作者对本立法的强烈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现将笔者对本条例的学****理解归纳如下,愿对其正确执行有所帮助。
本条例共六章7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责任。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主要明确了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共同遵守的一般规定,以及应当分别遵守的特殊规定。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规定了食品安全保障六个方面的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食品标准制度、食品检验检测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制度。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信用档案制度,监督检查公示制度,监督检查沟通配合制度,监督检查抽样、收费和异议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者等食品经营者在监督检查中的权(力)利及义务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生效的时间。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调整范围(第二条)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但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察机关、经营者的职责(第三条至第七条)
(一)政府的职责(第三条、第七条)
1、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
2、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
3、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政府)
4、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各级政府)
(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第四条)
1、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职责(第五条)
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职责——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义务(第八条)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