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征地补偿工作实施细则/政府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0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行政区划属城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行政区划属豫区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
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0.1亩的,按照0.1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