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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举债的理论基础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3/28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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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建设举债的理论基础论文
.. 一、城市建设举债的理论基础
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品性质引导我们从公共品理论着手讨论。在公共品理论中,公共品有纯公共品和混合公共品(或准公共品)之分,纯公共品必须同时具有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其典型例子是国防、行政(或司法)服务。但大多数公共品都只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介于纳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因而只能称作混合公共品。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和医院、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混合公共品。一般来说,对纯公共品的供给,政府财政应全额负担,不能依靠市场机制解决..,而对于混合性公共品的供给,则应该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就是说,无论纯公共品的供给还是混合公共品的供给,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假设政府可以举债,关键是要分清哪些公共品必须由财政资金提供,哪些可以由债务资金提供并且更有效率。
下面考虑政府部门的对公共品的支出。政府部门的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在一定时期(如一年)的政府支出中,经常性支出直接形成当年的社会消费利益,而资本性支出所产生的利益不直接发生在当年,而且还同时在今后若干年内发挥作用,根据这样的划分,政府对公共品的支出大部分都属于资本性支出,如政府建造的公路、图书馆等混合公共品以及国防、照明等纯公共品,它们将在今后很长的时期内为整个社会提供利益,其建造成本不能全部视作当年提供的公共品的成本,而应该分摊到今后的收益年份中去。只有一部分纯公共品,如政府必须支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行政办公费用等,才属于经常性支出,这些支出直接形成当年公共品的成本,它与社会当年受到的公共服务利益直接相关。
政府通过收取税费获得的财政资金和通过举债获得的债务资金来支付这些公共品支出。在通过税费等财政手段筹资的情况下,收益者和成本负担者是一致的,而举债筹资把公共品的受益与成本负担分割成两个不同的时期,使受益者和成本负担者变得不一致,现在的社会成员享用了公共品所带来的效益,而未来的社会成员则要承担以往公共品的生产成本。这样,政府部门的经常性支出应由财政资金承担,如果以举债收人来承担当年的经常性支出,意味着让现在的人无偿享受公共品的利益,而让以后的人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公共品的受益者
与成本承担者的分离,难以使公共品的提供达到有效配置的目标,举债筹资会使公共品的提供规模超过有效率的提供水平。对于政府部门的资本性支出则不应以财政筹资作为唯一的渠道,通过举债筹资将成本分摊到今后的各个受益期,将有助于社会选择比较符合效率要求的公共品提供水平。因为如果用当年财政资金来承担当年全部资本性支出,就意味着让现在的人承担公共品的全部成本,而让以后的人享受它所产生的效益,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这会使公共品的提供水平低于有效率的水平。
于是可以得出结论,政府部门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资金支持、资本性支出由小部分财政资金和大部分债务资金共同支持是符合效率要求的。由于政府对部分纯公共品的支出和对部分混合公共品的支出都属于资本性支出,所以政府对绝大部分公共品的支出在使用一部分财政资金的基础上,都可以以举债获得的债务资金来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污水处理、防洪;供水、燃气、公共交通、集中供热、轮渡;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品的分类见表1)。那么同样,在这些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