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四航一-ADSD-C3-2012-116
本合同在如下当事人之间订立
承租方: 中交四航局、集美工程、广建兴工程联合体(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广州市尔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甲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海底专用隧道工程施工生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租赁塔式起重机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机械设备
设备型号
安装高度(米)
数量
月租金
(¥元/月/台)
进退场费
(¥元/台)
安装费(¥元/台)
检测费(¥元/台)
QTZ80
25m
2台
1、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租金已包含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资、奖金、各项津贴、机械设备的使用费、修理维护费、调试费、利润、税金、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保险费及所有其它可能发生的费用。
2、合同租赁期间,任何机械设备、人工等价格和政府有关税费标准发生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租金,乙方不得请求调整合同租金或主张索赔,也不免除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属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承租本协议项下的机械设备;甲方所承租本协议项下的机械设备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属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本合同所述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并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机械设备租赁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租行为合法、有效。
第三条配备
1、乙方为甲方配备所租赁的机械设备驾驶员 3 人(工资含在月租中),若需增加一名驾驶员3500元/人;起重指挥员配备2名,每人工资 3300元/月/人,由甲方负责;由甲方负责安排、承担机械设备驾驶员及起重指挥员的食宿。
2、乙方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其配备的驾驶员及起重指挥员或其安排至甲方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员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依法用工。
3、乙方委派的操作人员或驾驶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上岗要求,并将有关证件报甲方备案。
第四条期限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5个月,不足5个月按5个月计算;超过5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自 2012年4月1日至 2012年9月1日止,租期从乙方塔机安装调试合格且驾驶员及起重工到位之日起(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的租期起算时间确认书为准)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结束租期之日止(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的租期结束通知书为准)。租赁期满,若甲方因工程施工的需要,须继续承租乙方的机械设备时,乙方应同意续租,并延长本合同的租赁期限,或另行重新签署租赁租合同。
2、租赁期满,若双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续租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机械设备归还乙方。
3、本合同机械设备的结算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租金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应提交经甲方现场的主管签字确认的以证明设备使用时间的《现场签证单》
(2)乙方主机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收到乙方有效发票后15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每台塔机进退场费人民币陆万元整。
(3)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现场签证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