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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乐府发〔2012〕号
关于印发《乐山镇村(居)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村(居):
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乐山镇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乐山镇村(居)财务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财乡代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会计机构设置
一、村(居)实行“村财乡代理”,由镇财政所负责对村(居)的财务及国家或集体投入农民理事会管理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二、实行“村财乡代理”后,村(居)不再单独设立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报帐业务和指标登记、凭证结算、对账、备用金领取、财产物资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二部分账户管理
三、实行“村财乡代理”后,村(居)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存。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规范的“村级资金专户”。
四、“村级资金专户”使用财政所财务专用章和财政所长、专户核算员、出纳的印鉴、并实行印鉴分人管理。
第三部分现金管理
五、现金使用范围
村(居)与各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在下列范围使用现金:
(一)、出差人员借用的差旅费;
(二)、应支付的个人误工补贴;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四)、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六、备用金管理
(一)、为保证村(居)级正常工作运转,由镇政府根据各村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确定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
(二)、财政所负责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将相关支出凭证处理入账,否则不予办理新的备用金领取业务。
七、现金收付管理
(一)、村(居)以现金方式取得的收入必须缴入“村级资金专户”,严禁以个人和单位名义开户存储;
(二)、村(居)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应从本单位备用金中支付,严禁从本单位的收入现金中直接坐收坐支。
八、现金的核算
(一)、报账员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现金收支业务实行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如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二)、报账员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否则,财政所予以退回。收支审核无误后,在报销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作为入账的依据;
(三)、报账员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四部分收入管理
九、村(居)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村(居)财务管理,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和集体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和上级部门拨款;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一切资金。除有关规定明确奖励给特定个人外,村(居)集体获得的各种奖励和业务提成、手续费等都要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规范收款手续,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村(居)取得收入由报账员收取,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取得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现金收入必须在当日缴入“村级资金专户”,1000元以下的在3日内缴入专户,并凭银行盖章收讫的进账单到财政所开具收入票据。否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村(居)的集体资产出让和出租、农村集体林场发包等资源出让、闲置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按照产权政策法规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而取得的收入,财政所则拒绝入账。
十二、上级各单位补助给村级的各项收入统一拨付到“村级资金专户”。
第五部分支出管理
十三、编制财务预决算。各村(居)年初要编制全年预算收支计划,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送财政所和农林水综合服务站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要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分别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镇政府报告。
十四、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共安全事业、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及上级下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装潢项目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十五、规范重要设备、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采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集体资金采购重要设备、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及各类服务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服务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十六、规范拨款程序。经村两委研究后,由村(居)级报账员填写拨款申请加盖公章,村委会主任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