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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 诉与诉讼标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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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 诉与诉讼标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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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
【导入案例】
甲、乙系邻居,甲的房屋在乙的房屋的北面。2003年6月,,原告以影响生活为由,要求乙不要开后窗。但乙执意开了后窗。双方发生纠纷。在村委会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乙一次性补偿甲5000元,将后窗堵死。后乙并未按照协议堵上后窗。甲以乙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法官认定乙的后窗虽未堵上,但用花玻璃、外面用塑料布固定,***性差,不能看到原告的院内及室内情况,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存在协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后窗堵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违约。
问题:
原告起诉时的诉和上诉时的诉是否为同一个诉?
什么可以作为识别此诉与彼诉的因素?
当事人的诉如何制约法院的裁判范围?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
(2)诉讼请求:原告要求法院裁判的具体要求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起诉所以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项
【案例】郭昆诉黄振翘、上海***、南通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讨论:如何识别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理论
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研究状况:
(旧)实体法说
请求权竞合问题与诉讼标的概念新说
二分肢说
一分肢说
新实体法学说
诉讼标的相对性学说



【比较】英美法系“诉因”概念
[案例]某日下午,某市一辆公交客车刚出站,一辆小货车从后面疾驶而来,眼看两车就要相撞,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结果公交车的反光镜给撞坏,司售人员疏散了车上的20多名乘客,未发现有人受伤。交警认定了事故双方的责任:小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作了处理:小货车司机赔偿公交公司人民币50元。一个月以后,一名妇女手持一张车票和1000多元的医药费单据找到公交公司,称那次事故造成她腹内胎儿流产及其身体受伤,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来,当时这名妇女已怀孕两月,紧急刹车使得她的身体猛地向前一倾。当时她虽觉腹部有些疼痛,但未加理会,下车后情况却严重起来。她在妹妹陪伴下到医院检查,次日晚上流产,又住院治疗,前后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千多元。公交公司承认她拿来的车票确是当天出事的那辆车上售出的,但认为即便她流产是因刹车所致,但司机刹车属紧急避险,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律师建议她以公交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未能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7千余元。
问题: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诉的意义
(1)当事人的诉决定了法院裁判范围。
(2)诉的性质决定了裁判的性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同和法院审理的焦点。
(3)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围绕诉行使处分权,法院必须根据诉的构成要素审查决定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判断被告是否提出了反诉等等。
(4)诉是法院判断当事人是否更行起诉的主要依据。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予以判定的请求。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请求。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将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诉的合并
一、诉的主体合并(主观的诉的合并)
诉讼当事人为多数的诉讼
[案例]:王健×、王强×、王绮×、王舜×、王友×均系被继承人王家宁与前妻张某的婚生子女。1989年7月,王家宁与李某再婚,婚后无子女。1991年6月1日,王家宁在香港病故,因未留遗嘱。王健×等五人与李某为分割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的客体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
当事人在一个程序中提出数个诉讼标的,法院合并审理的,就是诉的客体合并。
条件
第一,几个诉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第二,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诉都有管辖权。
第三,合并的几个诉讼必须是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第四,合并的几个诉之间原则上应当具有关联性。
三、诉的预备合并
客观预备合并,即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提起两个以上不能并存的诉,请求法院先审理其中一个诉(先位之诉),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诉无理由,再请求法院审理后备的诉(预备之诉)。
主观预备合并,指当事人一方由先位当事人和后位当事人组成。如果法院驳回有关先位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审理关于后位当事人的请求。
【讨论】诉的预备合并的合理性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支持和否定的裁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