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号:慈金汇( )质字第号
重要提示
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
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股权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出质标的及登记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
(以下称“股权”)。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股权清单”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质押期间,股权的孳息收入应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质权人转让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无论质权人是否就该等转让通知出质人,相应部分的质权将同时转让。
▲▲第三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同意、审批或登记手续。
,并依法可转让。
,股权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的权益等情况。
《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出质人的义务
、同意、审批或登记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因出质人不购买配股或因被投资公司发行新股而导致股权价值减少时,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股权。
,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