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期货等套期保值投资除外)、公司并购、项目合作、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项目投资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许可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投资涉及交易资产(除涉及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内(含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报请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投资涉及交易资产(除涉及关联交易的)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不含5%),30%以内的(含30%),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投资涉及交易资产(除涉及关联交易的)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以上投资权限如发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情形的,则还应按该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的,%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5%)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外,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其中: 
战略投资部负责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公司并购、项目合作、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项目的投资。负责公司新建项目对外立项审批,核发项目投资总额。 
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新建项目的投资概算分解和实施监控。 
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技措大修项目的投资管理。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的投资管理。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资由销售总公司负责管理。 
第四章对外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