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习人员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培养法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依程序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与本所签订《实习合同》的实习人员。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与本所签订《实习合同》,并连续在本所实习期限满一年的专职实习人员。
第三条实、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定期考核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
定期考核按季度为一个单位周期。年终综合考评在实习期届满后一月内进行。
第四条本所管理委员会负责整个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评委员会负责人由本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
其他考评人员由考评委员会负责人提名,或本所10名以上律师推举,报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
第七条担任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重点考评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专职从事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
(二)辅助办理20件以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专项法律服务;
(三)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实习人员培训的各项任务;
(四)基本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未出现技术性差错;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
(六)勤奋敬业,服务态度良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
(七)能圆满完成本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指导老师安排的法律事务;
(八)乐于奉献,关心公益事业及本所公共事务。
第四章考评方法
第九条考核人通过查阅被考核人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确定日常考核结果。
第十条日常考核结果采用赋分制: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至85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三个等次。年终考核根据日常考核及民主评议情况综合评定,并作为出具实习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六)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七)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八)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以律师名义招揽业务;
(十一)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年终考评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并征求本所党支部意见。
(二)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测评,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提交书面材料;
;
;
。
(三)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的测评主要根据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数量的统计、案件质量检查、本所公共事务的完成、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及主动开拓客户等客观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考评程序
第十三条日常考核程序
(一)在每满一实录、拟制的法律文书、个人阶段性总结等评审材料。
(二)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
(三)对考核结果报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年终考评程序
确定参评人员范围。
年终参评人员必须每季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有一次不合格者即丧失参评资格。
(二)提交评审材料
在规定的时间内参评人员向考评委员会提交工作日志记录、拟制的法律文书(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各种申请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