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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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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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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试行)》、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管理人员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员工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