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讨
【论文提要】本文作者认为,公司诉讼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是一个法律理念支配的问题。股东资格的认定结果,不是依据事实得出的结论,而是法律干预的产物。这种干预以正确的公司法理念为先导,表现在对相关证据证明效力的优先安排上,对规避法律行为的矫正上,对以公司为中心的各类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上。(全文共8754字)
【作者简介】
张祖智,男,籍贯江西吉水,1949年11月生,现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撰写论文《论“基本证据”》、《论刑事裁判文书尾部的制作》(与人合作)、《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思考》等在全省法院学术研讨会上分别获得过一、二、三等奖。
宋彦,男,籍贯江西新余,1972年4月生,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毕业,法学学士,现为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武汉大学2002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学术成果有:《完善我国破产罚则立法》(《法学》1994年第11期)、《完善股份公司股东诉讼机制探讨》(《人民司法》江西专刊1999年第1期)、《执行救济制度探讨》(《司法纵横》2001年第4期)等。
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讨
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是个有着广泛争议的话题。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资格争议的纠纷不断涌现。另一方面,现行公司立法及相关理论在指导这类实践问题上又都非常缺位,已经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尝试探讨解决这一对矛盾,拉近公司立法及其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是本文写作的主旨。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及其效力分析
首先,我们对股东资格的概念作必要的说明。应该说,目前理论界关于股东资格还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这也在客观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依据或标准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一说认为,“股东资格,也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①这个解释说明了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但并没能揭示股东资格的本质,因而在定义上也是不完整的。出于讨论方便的考虑,对于股东资格这一概念,我们将在文章的最后提出自己的定义解释。
上述解释尽管不完整,但由于它准确地说明了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从中我们也能看到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股东等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股东资格不是股东权利。虽然在民法上,资格即意味着权利,甚至在一定场合,资格就是权利,但股东资格只是股东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的基础或前提,关系股东权利、义务的有无分配。第二,股东资格与股东不是同一回事,二者并不始终相影相随地统一于投资人。从语境上分析,股东是投资人相对于公司的一种身份称呼,股东资格则是投资人在公司中形成的某种成员关系。投资人的股东称呼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要根据投资人是否建立了与公司之间的成员关系来鉴别,通俗地说,就是当某人被称为公司股东时,可能只是徒具股东的称呼,他是否与公司之间具有某种成员关系不无疑问。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司法实践中,围绕股东资格认定,当事人能够主张或排除股东资格的依据,主要有已经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持有出资证明书等。由于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这些材料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这些依据材料并不象当事人所预期的那么想当然地具有直接、圆满、完全的证明股东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