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用永久式避险硐室设计方案
SN-KYD96/80型
山东能源机械集团通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1年9月
目录
1、概述 1
紧急避险系统介绍 1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1
2、永久性避难硐室建设的国家标准 3
建设要求 3
系统配置 4
生存保障 5
资质要求 6
维护与管理 6
培训与应急演练 7
3、永久性避难硐室设计方案 8
国家标准明细 8
硐室工程建设方案 11
硐室系统配置方案 12
4、永久性避难硐室技术特点
21
27
附件:山能机械通力公司救生舱(含门)测试报告 31
1、概述
紧急避险系统介绍
1. 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矿山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3.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1.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作为监察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 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未包含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安全专篇不予通过审查。
4. 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2、永久性避难硐室建设的国家标准
建设要求
1. 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2. 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4. 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5.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6.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