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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txt

上传人:翩仙妙玉 2012/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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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
杨栋
一、隐名股东的界定
探讨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应搞清楚什么是隐名股东。当前就隐名股东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下面列举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定义:
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
有的通过界定与之对应的概念——挂名股东来界定隐名股东的内涵。比如,挂名股东,又称借名股东、名义股东或“空股”,是指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基于与他人(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登记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约定,其名下的出资全部或部分由他人投入并由他人享受股东权利的人。与挂名股东相对应,该实际出资的他人通常被称为隐名股东。
上述定义虽然表述有异,但都包括了一些基本内涵: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有约定。
二、隐名股东的成因分析
涉及隐名股东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相当的比例。据统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年受理的各类公司股权方面案件22件,其中涉及挂名股东的案件占27%。造成隐名股东这一法律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种:
1、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一些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比如,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一些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为规避该规定,就借用其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又如,我国对一些特殊行业禁止外商投资,有的外商为规避该规定,就借用中国公民的名义开设此类公司。另外,我国原《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于是有的投资人就用亲戚朋友作名义股东,变相设立一人公司,规避法律。现在,虽然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由于其规定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十万元,对绝大多数人来讲该数额太高,而且要求一次缴纳。同时,要求每年出具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更为甚者,股东只要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样可能有人采用挂名股东的办法来避免设立一人公司。
2、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
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前些年有的台商在大陆投资出于某些政治因素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以他人的身份投资。有些人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怕枪打出头鸟,怕政策不稳定,不愿露富,便找那些根正苗红的人出面顶替自己设立公司。有的人因为投资行为过多,无暇顾及,便委托他人进行投资,自己不出面,也不参与经营,但享有投资回报权利。凡此种种。
三、隐名股东的制度化问题
隐名股东的制度化问题,即隐名股东的有关权利义务该不该写进公司法。国外法律一般对此未作规定,但也有例外。比如,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受益股东”指于投票信托中持有或由名义持有人代表其持有的受益股份所有权之人。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就此也作了原则性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
我教授认为,公司法的完善,应该,特别是在有限公司里面不搞那个隐名的股东,如果搞了隐名的股东会有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