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准则
第一条:对于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条: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充分发挥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第三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和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火源管理
第四条: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禁止在贮罐区、汽油库及危险品仓库、成品仓库内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第六条:磨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戴钉子鞋进入贮罐区,汽油库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铭的钢铁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七条:电火
(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2)因生产需要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及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技科批准后,方可安装,并限期拆除。
(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贮罐区,排放可燃气体的烟囱等,均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第八条:静电火花
(1)禁止在装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测量或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
(2)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4)贮罐区采取下述防静电措施。
门口设导除静电铜棒、进入人员要以手握一下。罐区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服及导电鞋。物料进入大贮罐要从罐底进料,汽车槽车卸料先接好地线。输送物料管道法兰间用铅垫片,每100米安装一支接地线。
(5)生产车间所用易燃品贮槽,要装设接地线,进料管要插到距槽底10-15公分。
(6)在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九条:本厂各生产车间及贮存物品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照《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厂下述产品属甲类火灾危险生产:莠去津车间、莠灭净车间、108、109车间;
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有:粉剂加工(1号、2号)。
第十一条:本厂下述物品贮存场所,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区:贮罐区、溶剂仓库、厂内露天易燃品堆场、化工危险品仓库、各成品仓库、氢气钢瓶处、溶解乙炔钢瓶处。
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
第十二条: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结构。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的防爆要求:
(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则》GBT16--。
(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或采用防爆电机。
(3)散发可燃蒸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排水沟。
第十四条: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的安全装置:
(1)因反应物料爆发性反应造成超温、超压而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温度报警信号及手动紧急排放设施。
(2)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导爆筒应引向室外安全方向。
(3)易爆设备附近,可设置防爆墙。
第十五条:对已损坏或有漏泄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道,应停止使用,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靠建筑物、构筑物布置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2)在设备区内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第十七条:生产贮存、装卸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第十八条: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毫米。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有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共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