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我国保护耕地的基本方法,即“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不减少,是指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的综合措施,保证我国现有的耕地的总面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是国家根据我国耕地的基本状况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的土地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
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一,占垦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二,开垦验收。为了保证开垦耕地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以保护生态环境,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五、保护土地与节约用地
土地的保护是使土地资源得以永续利用的前提,对立国之本、生存之本的土地,全社会都有保护的责任。
六、开发未利用土地。
开发未利用土地,就是将可以开发的未利用土地经过人类劳动的投入,使之变为可供利用的土地,补充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家庭承包的特点是个重要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自治组织,而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相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的期限较长。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草地、林地的家庭承包分别规定了30年、30年至50年、30年至70年的承包期限。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承包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约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该法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以用益物权的思路作了制度安排。一是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二是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由当事人决定。三是承包方可以直接行使承包经营权并取得收益。四是承包方享有基于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权,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干涉,使承包经营权具有了对世权的性质。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家庭承包以公平原则为主,其他方式的承包则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主。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自然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