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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备案-衢州规划测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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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划
许可(确认、备案)
类型
实施机关
前置条件
许可依据
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办结时间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
对应法条
备注
法定
承诺
城市、镇规划区
选址意见书
属地
单一行政区域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
按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附选址论证报告。
1、选址申请;2、实地踏勘;3、上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4、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十个工作日
三个
工作日
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在期限届满前30日申办延续手续,次数不超过二次,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城乡规划法》第36条、《省规划条例》第30、31条
(一)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2、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3、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缆车、索道,公路,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含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必须异地迁移保护的历史建筑的建设项目。
(二)镇、乡和村庄只有一部分区域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则该部分区域按照城镇规划管理制度实施规划管理,其余部分区域可以另行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乡村规划管理制度施规划管理,但位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除外;村庄只有一部分区域位于镇建设用地的,则该部分区域按照城镇规划管理制度实施规划管理,其余部分区域可以另行编制村庄规划,按照乡村规划管理制度实施规划管理。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规划许可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以乡、村庄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道路、管线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则以专项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四)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1、必须没收违法建设工程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2、对于违法建筑行为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若造成相关利益关系人权益受损的,应当就损害情形予以赔偿。
该项属于被动型对原规划条件的变更,不受《省条例》第三十四章节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不予拆除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五)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等;构筑物通常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围墙、蓄水池等;道路是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隧道、桥梁等;管线是指用于传送物体的管道以及传输能源、信息的线路,包括供水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其他工程建设是指广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