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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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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翩仙妙玉 2012/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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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3.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4.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扣除明细表
5.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6. 不动产销售(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7. 不动产销售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8.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销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切实提高营业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等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境内销售不动产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策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境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河北省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挂靠方式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人。
1. 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 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 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第四条征税范围
(一)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二)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1.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