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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原则就是不能讲不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枝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订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订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订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订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订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订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订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订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订和修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订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等。
(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地方政府法规:省级政府)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位阶是相同的,如果发生冲突,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ok,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级的安全生产立法,法规高于规章。
法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就是成文法的一种。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
(成文法)为主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
一般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客观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统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三个必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及社会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除****惯法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惯法没有特定的形式。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同一层级不区分上位法与下位法,一级的法律文件分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单行法优于综合法。
.《消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法律规范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权行政机关)依法制订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