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0 年 3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瑞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
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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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
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八条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
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九条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
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
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