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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TXXXX—20XX
企业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
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self-monitoring laboratories
20XX - XX - XX发布
20XX - XX - XX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实验室建设要求 2
5 实验室运行与管理要求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现场采样及检测设备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监测方法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自行监测方案示例 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原始记录样表 17
附录E(资料性附录) 自行监测报告样表 30
参考文献 3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动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全文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企业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包括实验室设置、人员配备、监测设备、实验方法、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企业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测
HJ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自行监测实验室 self-monitoring laboratories
指排污单位为开展企业自行监测,主要是手工监测过程中,为实施采样及测定而建立的实验室。
实验室基础条件 basic conditions
指保障实验室安全、正常运行的各类设施及环境条件,包括场地、能源、照明、通风、温度、湿度、振动、电磁干扰等。
实验室建设要求
实验室设置
实验室设置原则
企业应建立独立的监测实验室。在满足自行监测要求的前提下,可与其它实验室共用。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场所,布局合理,能满足测试要求。
实验室基础条件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布局合理、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
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监测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当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测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实验室对所开展的监测项目应合理布局,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