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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根据国家的法定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因故请假规定如下:
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交申请,逐级审批后方能准假(逐级审批程序见下表,下同)。紧急事宜(指突发事件、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应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事假当日不享受工资。
员工请长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和本人提交的病假申请,逐级审批后准假。因急病或住院不能到岗请假的,事后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住院职工可委托亲属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年月
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6个月
因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发给病伤假期间工资,发放比例按下表执行,不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以所在岗位的计件工资为基数,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按岗位计件工资最低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
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
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
不满5年
按60%计发工资
按50%计发工资
满5年不满10年
按70%计发工资
按55%计发工资
满10年不满15年
按80%计发工资
按60%计发工资
满15年不满20年
按90%计发工资
按65%计发工资
满20年以上
按100%计发工资
按70%计发工资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以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公司安委会出具的工伤证明,可按工伤假考勤。
2、工伤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