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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论文.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4/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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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产生条件和程序、参与陪审的案件范围、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等均作了规定,这对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增强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推动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确保《决定》的正确实施,本文特就其中几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谈点看法。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观点认为此一规定可能导致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趋向,不能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我们认为,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来看,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高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陪审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应有的作用,因此,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来说是合适的。当然,《决定》也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而只规定“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也就是说,在那些落后地区或者对于那些享有较高威望的公民在学历要求上可以适当地放宽。不过,究竟对于哪些地区、哪些人员可以“适当地放宽”,还不明确。对此,可考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西部欠发达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暂时放宽这一学历要求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另外,对于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的选任,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时可增设公开听证程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其本人的答辩,以确保能胜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
第二,人大代表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决定》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而对于普通的人大代表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却未加禁止,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人大代表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但是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将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从权力的分配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行使的是司法审判权,人大代表则享有立法权以及对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将使其兼具双重身份,与权力制约的理念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同时,《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命和免除都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来确定,而人大常委会又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并要受其监督,这就可能在具体的操作中导致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命、考核和处分难以客观、公正。基于此,建议在遴选人民陪审员时,尽可能少地包括一些人大代表,而更多地吸收一些普通公民参加。
第三,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其中“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官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法官回避的规定。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法官在一定情形下应对审判活动进行回避,人民陪审员理应遵照执行这一规定。此外,《法官法》第六章还专门规定了“任职回避”,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同一法院或审判庭的院长、庭长、审判员之间不得具有夫妻或近亲属等关系。其二,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或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照此思路,我们主张,对人民陪审员也应适用以下任职回避: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