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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煤炭工业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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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旬邑县煤炭工业局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旬邑县所辖煤矿。
第三条  各煤矿都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在调度室建立安全监控中心,形成县、矿二级安全监控网络。
第四条  全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煤炭局监控中心负责全县煤矿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维护和管理。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  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一氧化碳、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二)具有对矿井负压和主要通风机电压、电流、功率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三)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四)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的矿井具备通风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烟雾等模拟量监测功能;
(五)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具备水仓水位检测、累计量监测功能,有承压挡水墙的矿井具备水头压力监测功能;
(六)矿山压力显现突出的矿井具备顶板动态、顶板压力等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七)具有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的井下、地面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闭锁功能;
(八)具有***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九)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十)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
(十一)当电网停电后,系统保证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十二)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安装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
(二)安全监控设备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五)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设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六)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