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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益刑法保护.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4/1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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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息法益刑法保护
20世纪下半叶,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传递的日益便捷,信息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其与物质、能源一起,共同作为人类社会的三大基石。信息是无形的,不能从中获得现实的效益,但信息具有重要的效用,有的信息可以指引人们的行为,作为人们行为所参考的依据和准则;有的信息可以影响人的精神世界,愉悦人的心灵。在当今社会,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利益所在,对于核心信息的获取和占有成为世界竞争的主要战场,世界资源的核心已经从资本转向信息。信息具有利益属性,是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法律对信息的利益属性作出规定,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即成为信息法益,信息法益就是基于信息而产生的法所保护的利益。由此,信息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信息法益的载体,信息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信息的核心效用。从刑法角度来看, 信息是犯罪所作用的犯罪对象,而信息法益是犯罪所侵害的具体内容(犯罪客体)。
一、信息的基本范畴
(一)信息的哲学基础和自然概念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其运动性。物质运动,必然会产生时空上的差异, 而这些差异也必然会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之中得以反映,这一反映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可以无限重复的,这就表明在这一系列的反映之中必有一个共同的独立于物质运动本身的研究对象,即事物状态变化的再现方式。对这一再现方式的描述,即为信息。因此哲学意义上的信息,是对物质运动状态的描述, 是一定载体上所显示出来的他物的运动和变化的属性。在哲学信息概念的基础上,不少科学家提出了自己关于信息概念的界定。信息论的奠基人、美国数学家申农()认为:“信息是组织程度,能使物质系统有序性增强,减少破坏、混乱和噪音”。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er)认为:“信息是有秩序的量度。”
在其后的信息科学上,对信息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次的认识。本体论上的信息是指事物自我显示出来的运动状态和运动状态的变化方式;认识论上的信息是指主体对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方式的认识以及对此种认识的表达。这些概念都是科学界对于信息的界定,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也不符合法律概念的要求。申农和维纳的观点只是对信息的个别属性的阐明,即减少物质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是信息的本质要素,也不符合法律上信息概念的要求。同样,信息科学家们将信息分为本体论上的信息和认识论上的信息,后者并非信息本身,而是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信息有着一定的差别,而前者也没有反映出法律概念清晰明确的要求,而是与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混为一谈。
(二)信息的法律概念哲学上信息概念涵盖范围较广,包含了一切符合信息本质要素的内容,但很多信息并不为法律所保护,或根本不为人所认识,法律只对部分信息进行保护,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对信息进行界定。笔者认为,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概念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必须与人相关联。从法律干涉的角度来看,法律所处理的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果信息不与人类发生关联,则该信息无论如何不能成为法所保护的对象,新康德主义也认为,在人对现实世界产生认识之前,现实世界是一种混沌状态,是没有现实意义的状态,所以信息必须与人相关联才具有法律意义。由此产生的两个问题是:其一,任何信息都是经过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再加以表达于外部而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意义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