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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
第一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具体条目和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A-1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或违反国家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证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并开展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合同约定规定规划编制费一倍罚款。
一般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难以实施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费而二倍罚款。
严重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非常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无法实施或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费二倍罚款。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具体条目和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A-2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批准,建设工程处于正负零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办齐规划许可手续的;
(2)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主动自行拆除。
(3)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4)未经批准封闭阳台的
(5)未经批准改变建设工程外立面、屋顶材料和色彩的;
(6)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且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
书面教育,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一般
(1)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处于正负零阶段;
(2)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下,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
(3)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改正的。
(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竖向高程、管线规格和材料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严重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上(含10%),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擅自增加建设工程层数,但能够满足消防安全和间距要求的;
(3)建设工程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前未经核准并进行测量的;
(4)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仍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5)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不主动配合,继续建设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7)违反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进行建设,无法进行改正措施的。
(8)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危及公共安全的。
1、责令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