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诉周强及NBM有限责任公司等诈骗贷款案述评
摘要:本案涉及美籍华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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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的公司以及虚假的贸易活动,勾结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发放贷款的相关人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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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贷款授信方面,骗取中国银行巨额贷款。被起诉后,又企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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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方面行狡辩。本文对该案的基本案情、法庭推理作了归纳,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评。
一、基本案情
在受到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调查后,2001年2月1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委托律师向美国纽约州南部地区联邦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指控美籍华人周强、刘萍夫妇通过他们本人或其亲属拥有的公司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骗取贷款,造成中行纽约分行共损失3 000多万美元。
在几个相关案子中,涉及被告为:周强、刘萍、NBM有限责任公司、扬美公司、有色金属NBM公司、RCHFINS股份有限公司(简称NBM被告);GEG国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BOC公司、CBL有限责任公司、王淑敏、周慧玲、刘辉、刘道忠(简称GEG被告);CHG企业、BHK有限责任公司、杨仲琦等。
被告周强、刘萍夫妇以自己和亲属的名义开设多家空头公司,伪造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以此为抵押,并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前信贷部副经理杨仲琦串通,骗取银行贷款。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起诉被告违约、欺诈、不当得利、违反托管义务和美国联邦诈骗、操纵和贿赂组织法案(RICO法案);还对NBM有限责任公司和周强、刘萍提起无陪审团的合同诉讼,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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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支付律师费。
鉴于RICO诉讼赔偿后果的严重性,被告NBM有限责任公司、扬美公司、CHG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NBM公司、周强、刘萍、杨仲琦等曾提出动议,申请驳回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RICO诉讼请求。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判决驳回该动议。
2001年底,周强及刘萍在纽约南区法院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等提起无陪审团的反诉,并且对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以疏忽大意提起第三方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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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7800万美元。2002年7月11日,美国法院判决中国银行获得ssbbww35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和9 8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陪审团支持了原告的违约、欺诈、不当得利、违反托管义务和RICO法案的诉讼请求,给予补偿性和惩罚性的赔偿。在被告对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提起的疏忽大意第三方诉讼中,陪审团判决第三方胜诉,不承担责任。
2002年9月10日,美国联邦法院做出正式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8 tt 诉讼请求。。
二、法院分析
原告强调被告通过多次错误陈述他们的还贷能力和还贷目的,意图欺诈银行3 400万美元的贷款。被告则认为庭审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陪审团对于欺诈的认定,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关于还贷能力和还贷目的的错误陈述。
法庭认为,原告出具了那些虚假货物交易的实质性的证据。如果8 tt 没有可供交易的货物,也就没有利润可以产生,这自然会影响到被告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目的。庭审记录还表明被告就抵押优先权作了错误的陈述,存在以欺诈的方式设置的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这些陈述都和被告的还款能力有关,也表明被告是否愿意偿还贷款的意图。庭审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