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材料检验方法
顿志林教授
电话:0391-3980881
河南理工大学
二零一零年十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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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3-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
强制性条文
:
1 井巷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制定的,必须严格执行。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该两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制定的。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认证。
煤矿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
、:本两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号令)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告)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附件二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