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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及考勤管理制度.doc-陕县城市管理局文件.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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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及考勤管理制度.doc-陕县城市管理局文件.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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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县城市管理局文件
陕城管文〔2013〕56号
陕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及
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执行陕县城市管理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及考勤管理制度,望接通知后遵照执行,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考勤管理制度

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六条各部门在统筹安排年休假时,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不受影响,要有计划分批组织,原则上春节所在月份及年终12月不安排。
第七条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年休假计划报至局党政办。休假时,由职工提前写出书面申请,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审批、局长审定,并到局督查股备案。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促进政风行风建设,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职工离开工作岗位,须事前按下列审批权限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一)一般职工请假2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二)股级和副股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三)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或因公外出须向局长请假或报告。
第三条干部职工请假手续经批准后,需报至局督查股备案,请假或外出期间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含节假日)。
第四条干部职工请假结束或提前返回,需向批准领导告知并到督查股办理销假手续,并于次日开始正常工作。
第五条凡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请假,事后须说明原因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六条干部职工婚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受7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享受15天婚假;
(三)属于再婚的,享受7天婚假。
第七条干部职工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身故的,给予5天丧假;
(二)干部职工配偶父母身故的,给予5天丧假。
(三)需到本市以外地区料理丧事的,根据实际路程天数给予路程假。
第八条干部职工产哺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6个月,从产前休息之日起算;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间